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具体行为方式及对应证据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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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类欺骗手段包括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此掩盖真实收入或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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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财产类隐瞒手段通过隐匿收入、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减少应税收入基数,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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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类虚假手段涵盖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等,直接降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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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逃避手段以 “虚假纳税申报” 或 “不申报” 的方式,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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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要件相关行为需证明行为满足 “数额较大”,或 “因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逃税” 的入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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