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指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专利的规定。
根据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 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如熊某假冒专利案中,被告人熊某为提升其店铺商品销量,未经专利权人某(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盗用该公司一种 “防蓝光光学镜片” 的专利申请文件,将专利号 “X1” 篡改为 “X2”,并用于网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经审计,该店铺销售防蓝光眼镜产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 58 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某构成假冒专利罪。本案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变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使人误以为其销售的防蓝光眼镜所涉及的技术为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而达到提升销量、赚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严重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构成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关于 “非法经营数额” 的认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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