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体相关证据
在审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体时,需注意收集、审查和判断犯罪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方面的证据,以正确区分实施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同时,在单位内部还应当证明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具体证据要件如下:
1. 独立法人单位的证据要件
(1)基础主体资格书证
- ① 证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
- ③ 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 “许可证”;
- ④ 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证据;
- ⑤ 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
- ⑥ 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意志与行为关联证据
- 会议纪要、章程、涉案人员任职情况、职责分工等书证,以及独立法人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重点查明两方面:一是单位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关食品犯罪的生产经营事项是否系出于单位意志;二是决策或主管人员分工,以及单位员工是否按照单位决策或主管人员决定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3)利益归属证据
- 财务会计凭证、合同、资金流水等书证。查明相关食品犯罪的生产经营事项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是否获得犯罪利益。
(4)单位主体范围说明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单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2. 分支机构的证据要件与责任认定
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 情形一: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 情形二: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需重点查明的证据:
- 第一,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单位资金的分配、支配、流向方面的书证等相关证据;
- 第二,在证明实际控制关系时,应当收集、运用公司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
3. 单位被撤销及合并后的责任认定
(1)单位被撤销、注销等情形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布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单位被合并情形
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提起公诉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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