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1. 证明发生了卖淫行为:
    •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卖淫者及嫖娼者证言,证明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及次数、收取嫖资等。
    • (2)审查卖淫账本、卖淫登记记录、提成记录、招揽嫖客广告等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促成卖淫嫖娼违法交易。
    • (3)审查嫖资、卖淫工具(比如避孕套、润滑油等)物证,证明卖淫嫖娼达成协议,完成违法交易。
    • (4)审查诊断证明书、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卖淫者或嫖娼者身体状况,是否具有严重性病,是否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 (5)审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卖淫场所的监控录像、微信或短信联系记录、与卖淫有关的图片或视频等,证明卖淫场所环境情况、违法交易情况等。
  2. 认定构成引诱他人卖淫罪还需证明发生卖淫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引诱:
    •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自己引诱他人产生卖淫犯意的事实和过程。
    • (2)审查证人证言,即被引诱卖淫者的证言,证明其产生卖淫故意与犯罪嫌疑人引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审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如犯罪嫌疑人对卖淫者进行引诱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视频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引诱行为。
  3. 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还需证明卖淫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该场所具有支配权:
    •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该卖淫场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且犯罪嫌疑人对该场所具有控制力。如系其购买的房屋、经常居住地、租住地、租赁地、自建房、借用地;如系汽车、船舶等特殊场所,还包括所有权人查询记录、租赁记录等。
    • (2)审查卖淫者与嫖娼者证言,证明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及次数。
    • (3)审查书证、电子数据,如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所有权证明、酒店房间订单、客人登记单、支付记录等,证明卖淫嫖娼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提供。
  4. 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还需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联系,在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之间进行联络,对卖淫行为的实现起到了牵线搭桥作用:
    •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帮助卖淫人员联系嫖客的过程。
    • (2)审查卖淫者与嫖娼者的证言,证明二者如何接头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二者之间居间介绍的情况,如嫖娼者如何获知卖淫者信息并取得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及所起的作用。
    • (3)审查书证、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介绍行为,如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发布的招嫖广告、卡片、邮件等。
  5. 如果卖淫者系特殊人员,如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需要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残疾证、精神残疾鉴定、身体检查证明等。同时,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特殊人员存在的特殊情况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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