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应当收集证明单位的名称、设立日期、性质、办公地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存续状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
- 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收集相应的批文或者许可证件;
- 三是单位已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应有注销证明或者撤销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四是单位为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应有其与上级单位关系、被授权权限或者经营范围等的证明材料;
- 五是单位实施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应有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以及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资料;
- 六是单位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工的材料;
- 七是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内容的供述和辩解;
- 八是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有关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内容的证人证言;
- 九是其他证明单位情况的相关材料。
- 一是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等;
- 二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作出决定或者表示同意的材料;
- 三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在得知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行为后,纵容、默许、未表示反对和制止的材料。
主要是证明单位应当支出税款而未支出或者少支出,非法收益归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多数员工所有的证据,主要包括:
- 一是单位会计账簿、资金流向、单位银行资产账户;
- 二是审计、鉴定意见等;
- 三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有关为单位赚取利益、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的供述;
- 四是会计人员等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有关为单位谋取利益、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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