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

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证明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据

应当收集证明单位的名称、设立日期、性质、办公地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存续状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
  • 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收集相应的批文或者许可证件;
  • 三是单位已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应有注销证明或者撤销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四是单位为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应有其与上级单位关系、被授权权限或者经营范围等的证明材料;
  • 五是单位实施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应有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以及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资料;
  • 六是单位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工的材料;
  • 七是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内容的供述和辩解;
  • 八是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有关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内容的证人证言;
  • 九是其他证明单位情况的相关材料。

(2)证明 “以单位名义” 的证据

  • 一是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等;
  • 二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作出决定或者表示同意的材料;
  • 三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在得知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行为后,纵容、默许、未表示反对和制止的材料。

(3)证明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的证据

主要是证明单位应当支出税款而未支出或者少支出,非法收益归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多数员工所有的证据,主要包括:
  • 一是单位会计账簿、资金流向、单位银行资产账户;
  • 二是审计、鉴定意见等;
  • 三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有关为单位赚取利益、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的供述;
  • 四是会计人员等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有关为单位谋取利益、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4)应当注意的事项

  • 一是单位走私犯罪证据应重点围绕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过收集客观证据,证实走私犯罪行为,分析、确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国际贸易环节、报关环节、虚假单据制作、货款支付等走私犯罪实施环节以及违法所得归属等情况,均应尽可能通过客观证据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 二是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与实际认定的犯罪嫌疑单位(人)不一致的,确定犯罪嫌疑单位时,应当以收集委托代理协议、电子邮件、资金往来、税款缴纳等客观证据为主,并结合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综合予以判定。

    对于存在多重、复杂代理关系的,应当收集各环节人员的证言及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地位、作用的认定,应收集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出资、收益分配、工资发放情况、内部岗位职责分工记录、业务审批记录、往来邮件、即时通信记录以及言词证据等主客观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重点收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行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
  • 四是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形成不必然要求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或者同意。在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形下,也应当对其进行询问,查明公司基本情况、运营状况、涉案人员及其自身参与公司业务情况等,排除犯罪嫌疑人假借、盗用单位名义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形。
  • 五是证明收益归单位所有时应当注意,实践中常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具账户存放单位资金,应当注意查明个人账户与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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