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

(1)核心身份证据的收集

应当收集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地等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
  • 一是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 二是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
  • 三是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 四是有关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 五是犯罪嫌疑人有关身份信息的供述。

(2)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收集证明自然人主体的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一是自然人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未附照片的,可以收集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户籍所载人员的同一性。如果办案单位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打印的照片与其本人相符,经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经常居住地、籍贯、国籍、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违法犯罪经历等)、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一般应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犯罪嫌疑人拥有两国甚至多国护照的,应当以其进境时所持的护照确认其国籍。偷越国边境的,以其所持真实有效的证件确认其国籍,必要时,根据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以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者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加以确认;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员论。

    犯罪嫌疑人人境时使用的证件于案发后被确认无效的,若被告人主张自己是证件签署国公民,证件签署国书面予以确认的,以确认证明为认定国籍的依据;证件签署国否认但第三国确认的,可认定为第三国公民;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论。如证件签署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利益代管国,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其国籍主张的,可按其自报国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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