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收集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地等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
- 一是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 二是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
- 三是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 四是有关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 五是犯罪嫌疑人有关身份信息的供述。
收集证明自然人主体的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