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起刑点的行为。
对于间接走私行为,应当重点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从走私人手中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系直接购买(即第一手购私)的有关证据材料:
- 一是犯罪嫌疑人向走私人进行收购行为的证据材料,如反映商品交易沟通联络过程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给付货款的转账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订购单、送货单、托运单、收货单、入仓单等。
-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收购等行为的证据。
收集、审查该类犯罪证据,还应当注意:
- 注意区分间接走私与走私共犯。行为人与走私人事前通谋的,应当认定为走私共犯。通谋方式可以是明示形式,也可以是长期合作、心照不宣等默示方式。
- 注意区分间接走私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种不同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走私人,客观上作为第一手买家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应当认定为间接走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但不是第一手买家的,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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