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审查,需围绕 “包庇对象性质”“作假证明行为”“行为造成后果” 三个核心要素展开,通过具体证据固定案件事实,确保符合本罪客观构成要件,具体要求如下:
需通过法律文书与工作文书,明确被包庇者的 “犯罪主体” 身份(即属于 “未决犯” 或 “已决犯”),具体证据包括:
- 案件启动类文书:包庇对象所涉刑事案件的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证明原案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被包庇者涉嫌犯罪);
- 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对包庇对象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书(进一步佐证被包庇者系司法机关追查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案件推进类文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证明原案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包庇者的犯罪嫌疑被进一步确认);
- 生效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证明被包庇者已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属于 “已决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
上述证据需能够形成链条,证明被包庇者在行为人实施包庇行为时,已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被判决认定为犯罪,即确系 “犯罪的人”。
需从 “实施作假行为” 与 “证明内容虚假” 两个层面收集证据,还原 “作假证明” 的完整过程,具体包括:
重点收集能体现行为人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或 “作出虚假陈述” 的证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
- 言词证据类:犯罪嫌疑人在所涉原案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的证言笔录(如谎称 “被包庇者案发时与自己在一起,无作案时间”)、原案侦查人员关于 “行为人提供证言过程” 的记录;
- 实物证据类: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提交的虚假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被包庇者 “不在场证明”、虚假的身份信息文件)、记载虚假内容的书面陈述(如行为人手写的 “证明被包庇者无罪” 的材料);
- 客观证据类:记录行为人作出虚假陈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如原案询问时的录像,显示行为人刻意隐瞒关键事实)、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提交材料的核查记录(如证明材料系伪造的鉴定意见)。
需通过全案证据反驳行为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核心证据包括: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
- 言词证据印证:所涉原案被包庇对象的供述和辩解(如承认 “行为人所作的不在场证明是假的,案发时自己并未与行为人在一起”)、行为人自身前后供述和辩解的矛盾(如行为人先称 “被包庇者无罪”,后在证据面前承认 “证言是编的”)、其他证人证言(如目睹被包庇者实施犯罪的证人,反驳行为人虚假证明);
- 客观证据佐证:原案相关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书证(如被包庇者的作案记录、通讯轨迹)、鉴定意见(如 DNA 鉴定、笔迹鉴定证明行为人材料虚假)、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显示被包庇者案发时在犯罪现场,与行为人证明内容相反)等,这些证据需能直接或间接证实 “行为人证明的内容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需收集证据证明包庇行为对司法活动的妨害程度,具体包括: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
- 证人证言:所涉原案侦查人员的证言(如陈述 “因行为人作假证明,导致原案侦查方向偏离,延误了抓获被包庇者的时间”)、原案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证言(如说明 “因行为人包庇,导致案件久拖未决,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及时维护”);
- 单位证明与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出具的 “案件延误说明”(如载明 “因虚假证明导致原案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原案因包庇行为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因包庇行为导致被包庇者暂时逃脱的通缉令或追逃记录等;
- 其他后果证据:如被包庇者在被包庇期间再次实施犯罪的立案材料(证明包庇行为间接导致新的危害结果)、因包庇行为引发的社会舆论反馈(如案件长期未破引发公众对司法效率的质疑,体现社会危害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
上述证据需能够体现包庇行为对 “司法机关正常追诉活动” 的实际阻碍,如延误案件办理、增加侦查成本、导致犯罪人逃脱等,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