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主体方面的证据

主体方面的证据

如前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针对不同主体类型,需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主体的证据审查

对于自然人涉嫌犯罪的,需通过以下证据确认主体身份、责任能力及关联信息,具体包括:

 

  1. 身份信息证据
    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核心身份信息,包括:
    • 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原件或复印件;
    • 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住所地等;
    • 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对自身身份信息的陈述,需与前述书证相互印证。
  2. 前科劣迹证据
    用于核查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作为量刑参考,包括:
    • 刑事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 刑罚执行材料:释放证明、假释证明;
    • 行政违法材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因同类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记录);
    • 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对过往违法犯罪经历的陈述。
  3. 刑事责任能力证据
    若在案证据(如证人证言、行为异常记录)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性疾病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需重点审查:
    • 鉴定意见: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报告;
    • 证人证言:亲属、邻居、医护人员等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的证言。
  4. 与上游犯罪主体关系的证据
    本罪部分自然人主体与上游犯罪主体存在密切联系(如亲属、同伙),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如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审查:
    • 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社交软件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 相关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上游犯罪行为人证言,证实双方是否存在事前通谋、分工配合等。
  5. 职业相关证据
    针对从事废品收购、二手机械交易等特殊职业的自然人(非依托单位实施行为),需通过职业信息判断其主观故意(如是否知晓行业禁止收购赃物的规定),审查证据包括:
    • 职业证明材料:废品收购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若为个体经营)、行业培训记录等;
    • 证人证言:同行、交易相对人关于其职业活动的陈述;
    • 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对职业性质、行业规范的认知情况。

二、单位主体的证据审查

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需通过以下证据确认单位主体资格、责任人员及经营范围,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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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位资质与性质证据
    用于证明单位的合法设立及主体类型,包括:
    • 设立批准文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批复或相应法律文书;
    • 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证实单位的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2. 单位内部责任人员证据
    用于确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执行掩饰、隐瞒行为的员工),包括:
    • 内部管理文件:单位内部规章(如岗位职责说明书)、人事任命文件(如任命书、聘用合同);
    •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如单位员工、管理人员对责任人员的指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责任人员对自身职责及行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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