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重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司法实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常集中于 “行为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该问题直接关系本罪的成立与否,是案件审查的核心与关键。
对于 “履行特定义务”(如交付特定物、完成特定行为)的情形,执行能力的判断相对简单;但对于 “给付财产型执行义务”(如支付款项、赔偿损失),因行为人财产状况会随时间动态变化,需结合多维度证据全面审查。结合实践经验,对 “执行能力” 的重点审查判断可从以下五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查被执行人的可支配财产:现实财产与预期财产
可支配财产是判断执行能力的基础,需区分 “现实财产” 与 “预期财产”,并结合判决、裁定生效时间节点综合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6.html
- 现实财产审查:指判决、裁定生效前,被执行人已实际拥有且可支配的财产,需通过以下证据核查:
- 金融资产证据:银行存款流水、理财产品持仓证明、股票 / 基金账户明细等,确认生效前账户内是否有足额资金;
- 不动产 / 动产证据:房产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书、股权持有证明(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核查生效前是否有可用于执行的房产、车辆、股权等;
- 其他现实财产证据:如被执行人名下的贵重物品(珠宝、艺术品)、到期租金收益等,需结合查封、扣押记录及证人证言(如物业、承租人证言)确认。
- 预期财产审查:指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正在取得或即将取得、且具有相对稳定预期的财产,需通过以下证据判断其可转化为执行财产的可能性:
- 确定到期的收入证据: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租金支付协议、投资分红协议等,确认生效后是否有可预期的稳定收入;
- 确定可取得的财产权益证据:如已胜诉但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文书(可通过代位执行实现)、即将到期的债权(如他人欠付被执行人的货款)、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等,此类财产虽未实际占有,但具有明确给付主体与金额,应纳入执行能力认定范畴。
二、审查被执行人的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虽不具备实物形态,但可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现实财产,需重点审查企业及个人名下的无形财产权益: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6.html
- 企业无形财产审查: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如软件著作权、影视版权)、商业秘密(如特许经营许可)等,需通过以下证据核查:
- 权利证明文件: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确认无形财产的归属与有效期限;
- 价值评估证据: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判断其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转化为资金的可行性及金额,若评估价值足以覆盖执行标的,可认定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
- 个人无形财产审查:如个人名下的知识产权(如个人创作的文学作品版权、设计专利)、网络虚拟财产(如高价值游戏账号、自媒体账号)等,需结合平台运营规则(如虚拟财产是否可转让)、市场交易价格(如同类账号成交记录),判断其是否可用于履行给付义务。
三、审查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
若被执行人无直接可供执行的现实财产,但其名下有到期债权,可通过 “代位执行”(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实现执行目的,因此需重点审查债权的真实性与可实现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6.html
- 债权真实性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供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等,确认债权发生的原因、金额、履行期限;
- 债权可实现性证据:核查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如债务人的银行存款、经营状况)、债权是否存在担保(如抵押、保证),若债权到期且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或债权有足额担保,即可认定被执行人通过 “代位执行” 能够履行义务,具有执行能力;
- 被执行人的行为审查:需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存在 “怠于行使债权” 的情形(如到期后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存在,可进一步佐证其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的故意。
四、审查被执行人的信誉能力
良好的信誉可通过 “第三方担保”“债务和解” 等方式间接实现执行目的,需结合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与资源,判断其是否具备通过信誉转化为执行能力的可能: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6.html
- 企业信誉审查:如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如银行信用等级、第三方信用机构评级)、经营年限、行业口碑等,若企业信誉良好,可通过争取银行贷款、第三方担保(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等方式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 个人信誉审查:如个人的征信报告(无严重逾期记录)、社会关系(如亲属具备代偿能力且愿意担保),若个人信誉良好,可通过亲友借款、担保贷款等方式获取资金,此类情形下可认定其具有潜在执行能力。
五、审查被执行人的日常消费情况
通过日常消费轨迹可反向推测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避免其通过 “隐匿、转移财产” 规避执行,需重点审查以下消费证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6.html
- 高消费行为证据:如出国(境)旅行记录(出入境边防检查记录、机票 / 酒店订单)、高档场所消费凭证(五星级酒店账单、奢侈品店消费记录)、大额娱乐消费(如私人会所消费、高端健身会员费)等;
- 生活品质证据:如长期租用高档住宅、使用豪华车辆(非登记在本人名下但实际使用)、子女就读高价私立学校等;
- 消费资金来源审查:若被执行人无正当收入来源却频繁发生高消费,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可推定其存在 “隐匿财产” 的行为,进而认定其具有执行能力。
审查注意事项
- 动态审查原则: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会变化,需以 “判决、裁定生效后至审查时” 为时间范围,综合不同阶段的财产证据(如不同时期的银行流水、财产登记变更记录),避免仅以某一节点的财产状况认定 “无执行能力”;
- 证据关联性要求:所有用于证明 “执行能力” 的证据(如财产登记、消费记录、债权文书),需与被执行人直接关联(如登记在其本人或近亲属名下但实际控制),且来源合法(如通过法定程序调取的银行流水、评估机构出具的正规报告);
- 排除合理辩解:若被执行人主张 “无执行能力”,需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如因疾病导致财产耗尽、预期财产因不可抗力无法取得),结合证据排除虚假辩解,确保 “执行能力” 认定的准确性。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