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审查时需围绕 “明知” 及 “故意心态”(积极追求或放任),重点收集、核实以下四方面证据:

(1)言词证据对 “明知” 与 “故意心态” 的印证

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通过细节内容确认行为人主观认知,具体需核实:

 

  • 对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 的明知:如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 “知道财物是他人偷来的 / 骗来的”,或证人(如交易相对人)是否证实 “曾告知行为人财物来源不合法”;
  • 对 “自身行为后果” 的明知: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 “知道帮助转移财物会阻碍司法机关查案”,或证人是否证实 “行为人曾担心被查但仍继续处置财物”;
  • 对 “行为后果的心态”:是否体现 “积极追求”(如主动提出帮上游犯罪人销售赃物以牟利)或 “放任”(如明知财物可能是赃物,仍因 “有利可图” 而放任处置行为)。

(2)上游犯罪行为人供述对 “认知程度” 的佐证

审查上游犯罪行为人的供述,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就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 存在交流,以此判断行为人 “明知” 的程度,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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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流内容: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供述 “曾明确告知行为人财物是犯罪所得”,或仅暗示 “财物来路特殊”;
  • 交流深度:双方是否谈论过上游犯罪的类型(如盗窃、诈骗)、赃物的具体数量或价值;
  • 行为配合过程:如行为人是否按上游犯罪人的要求,采取隐蔽方式(如深夜转移、拆分销售)处置赃物,间接体现其对 “财物性质” 的认知。

(3)视听资料与通讯记录对 “预谋、联络” 的固定

审查视听资料(如同步录音录像、交易现场监控)、通讯记录(如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重点确认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预谋或联络,具体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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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谋相关:如聊天记录是否显示 “双方事先约定由行为人负责处置赃物”;
  • 联络内容:如通话录音是否涉及 “如何隐瞒赃物来源”“如何分配处置赃物的收益”,或监控是否记录双方交接赃物时的异常沟通(如刻意回避谈论财物来源)。

(4)特殊行业规定对 “注意义务” 的界定

审查国家针对废品收购、二手机械交易、金银首饰加工等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结合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法定或行业要求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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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规范依据:如废品收购行业是否要求 “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查验财物合法凭证”;
  • 行为人履行义务情况:如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未按规定登记、未查验凭证(如收购无发票的贵重物品),或明知财物明显不符合行业交易常规(如低价收购全新家电)仍予处置,以此推定其 “应当知道” 财物系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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