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仅限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对象是犯罪的人,仍积极追求 “帮助其逃避司法追查” 的后果)。审查时需围绕 “明知” 与 “直接故意心态”,重点收集、核实以下两方面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从细节层面确认行为人主观认知与行为目的,具体需审查以下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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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犯罪的人具体行为” 的明知
核实行为人是否知晓包庇对象的犯罪事实,例如:
- 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是否承认 “知道对方实施了盗窃 / 故意伤害等犯罪”,或是否提及 “看到对方携带作案工具、身上有血迹,意识到对方犯了事”;
- 证人证言(如行为人的亲属、邻居)是否证实 “行为人曾说‘他把人打了,我得帮他瞒一下’”,或证人是否观察到行为人知晓包庇对象犯罪后的异常反应(如刻意回避谈论包庇对象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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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包庇行为后果” 的明知
确认行为人是否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司法机关追查,例如:
- 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 “知道作假证明会让警察查不到他”“明白帮他转移住处会让他躲掉追捕”;
- 证人是否证实 “行为人曾担心‘要是被警察发现我帮他,我会不会有事’”,间接体现其对 “包庇行为违法性及危害后果” 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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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行为后果的积极追求”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帮助包庇对象逃避追责” 的直接故意,例如:
- 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是否体现主动谋划(如 “我主动提出帮他伪造不在场证明”“我让他躲到我老家,这样警察找不到”);
- 证人是否证实 “行为人积极配合包庇对象,比如连夜帮他收拾行李、联系藏身地点”,而非被动参与。
通过客观证据还原行为人与包庇对象的互动过程,佐证 “直接故意” 的形成与实施,具体审查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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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 “预谋” 相关证据
核查视听资料(如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录像)、通讯记录(如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是否有双方提前策划包庇的内容:
- 如聊天记录显示 “犯罪发生前,行为人与包庇对象约定‘要是我被查,你就说我案发时和你在一起’”;
- 如通话录音中,行为人主动提议 “你先躲起来,我帮你应付警察的询问”,体现 “事先预谋” 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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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 “联络” 相关证据
确认双方在犯罪发生后,是否通过联络推进包庇行为,进一步佐证主观故意:
- 如通话记录显示,犯罪发生后行为人频繁联系包庇对象,询问 “警察有没有找你”“你现在在哪,需要我送点东西吗”;
- 如监控录像显示,行为人按约定前往指定地点与包庇对象碰面,交接虚假证明材料或资金,实际实施包庇行为;
- 如微信聊天记录中,行为人向包庇对象传递 “司法机关的调查动态”(如 “警察今天来问过你,我按之前说的答的”),体现其持续配合包庇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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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客观证据,可清晰还原行为人 “明知犯罪事实→主动联络 / 预谋→积极实施包庇” 的主观过程,与言词证据形成互补,确保对 “直接故意” 的认定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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