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绕关犯罪工具方面的证据材料

绕关犯罪工具方面的证据材料

  1. 犯罪工具权属证据材料:如车辆、集装箱等工具的权属登记,反映特制、改装设备所有权的书证、证言等。
  2. 犯罪工具用于作案的证据材料:如特制、改装设备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收集、审查绕关走私案件的证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绕关走私犯罪的组织形式多为团伙作案,应注意区分走私犯罪的组织、指挥、策划人员和直接从事绕越关境活动的运输人、境内接应人以及货主;注意查明货物的交接、联系方式和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分工情况,及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受雇情况和报酬数额等。
  2. 对于 “蚂蚁搬家” 式的化整为零走私案件,应注意从货物流向、资金流向、运输环节来核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相关人员往来函件,收发货清单、运输凭证、货物交接单、磅码单、出入库单、收付款凭证、金融机构的收付款凭证等。现场未查获实物的,如果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绕关方式走私货物进出境的,可以予以认定,并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计核偷逃税额。
  3. 办理绕关走私案件,可以利用该商品在海关无正常通关记录的查询结论,或者该商品生产、销售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专卖机构的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认定涉案货物通过非正常方式进入境内。
  4. 办理将国际航线伪装成国内航线、将外贸货物伪装成内贸货物的绕关走私案件,应注意收集船舶及其航行资料,结合贸易合同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 船舶资料主要包括: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应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载货清单或提单副本、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证、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中国籍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除持有上述证件外,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从事国际海运的批件。
    • 航行资料主要包括:船舶的海上定位图、航海日志、船舶 GPS 定位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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