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相关证据需围绕 “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 及 “被骗财产的价值” 展开,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需明确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以及财物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
- 被害人陈述:详细说明被骗财物的来源(如购买、受赠、继承等)、购买时间、价格、使用情况等,证实其对财物的合法权利;
- 证人证言:如财物的出售方、赠与方、保管方等证人的证言,辅助印证被害人对财物的合法权利;
- 书证:购物发票、买卖合同、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收据等,直接证明财物的归属及购买时间、原始价值。
财物价值是认定诈骗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关键,需通过多类证据综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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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物特征的客观证据:
- 物证(如查获的赃物)、书证(如财物照片、车辆发动机号 / 车架号拓印件、行车证、手机入网证明等),明确财物的种类、型号、规格、成色等;
- 追赃笔录、提取笔录、赃物照片等,记录财物被追缴时的状态,确保与被害人描述一致。
- 估价鉴定意见: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需审查鉴定基准日(通常为被骗时)、鉴定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如市场价格、折旧情况)是否充分,确保价值认定的准确性。
需还原财物从被害人处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方)的完整轨迹,以证实财产权被侵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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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交代如何获取财物、是否转移给他人(如窝赃人、购赃人)、转移的时间、方式等;
- 窝赃人、购赃人的证言:说明接收或购买赃物的时间、地点、价格,以及对财物来源是否知情(是否明知为赃物),辅助证实财物的非法流转;
- 其他关联证据:如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监控录像等,印证财物转移的具体过程。
犯罪客体证据的核心是通过上述证据链,清晰证明:被害人对被骗财物拥有合法权利→该财物具有确定的价值→财物因诈骗行为脱离被害人控制、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方占有,从而完整体现 “财产权被侵犯” 这一客体要件,为定罪量刑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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