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商标法,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 与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如下:
-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2 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1 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
-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10 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2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
-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5 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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