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包括典型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两种情形,而视为自动投案特别是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如何判断,是司法实践常见争议焦点。
由于走私案件比较特殊,实践中普遍存在海关相关执法部门(包括缉私部门、缉查部门)在发现有走私可疑后,对相关单位进行执法调查、摸排,涉案单位主管人员主动交代走私犯罪事实并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侦查起到较大作用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关键在于判断执法部门在调查之前所掌握的可疑线索程度:
- 如果只是通过一般性的数据对比、分析发现涉案单位有可能存在低报价格等风险,由于执法部门没有掌握到涉嫌走私的实质性证据,在此情形下属于一般性调查;
- 如果是基于具体人员举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已经掌握涉嫌走私的指向性证据,即使只是单方面,但只要能够与嫌疑人、嫌疑单位走私案情建立特定的关联性,进而到涉案单位展开调查,就属于有犯罪嫌疑而进行的调查。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对于海关基于价格风险分析等因素进行一般性排查时:
- 如果当事人主动供认,或者提供真实发票、账册等据以认定其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的证据,属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
- 相反,如果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拒不配合,或者表面配合实质转移、销毁证据的,不属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就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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