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运输人员的主从犯认定

运输人员的主从犯认定

走私过程必然伴随着货物运输,包括境内运输和出入境运输。境内运输人员一般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出入境环节运输则要根据不同类型区分各自作用:
  1. 主要实行型:即货物运输方积极寻找运输工具、组织运输人员、谋划运输途径等,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货物运输,对成功走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主犯。
  2. 次要实行型:即运输人员纯粹受雇,一般性参与直接运输,要么与其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运输,要么只承担少部分货物运输,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
比如,“水客” 受雇于走私团伙,运用分批量、多批次手段实施 “蚂蚁搬家” 式走私。在整个走私犯罪链条当中,虽然 “水客” 具体实施通关行为,表面上看是主要实行犯,但他们的角色定位仅仅类似于带货工具,只机械地执行指令,其行为属于从属、被动地位,一般可按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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