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356-008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16 / (2022)桂刑终 261 号 / 二审(重审)
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死刑适用;少杀慎杀;酌定从宽情节;主犯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 “毒品数量 + 其他情节” 的综合量刑标准,摒弃 “唯数量论”。当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时,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贯彻 “少杀慎杀” 的死刑政策:
- 若被告人无证据证实系职业毒贩或大毒枭,毒品数量在同期同地区案件中相对不突出;
- 共同犯罪中罪责虽属主犯,但与其他主犯之间责任分散;
- 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酌定从宽情节的,应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7 年 4 月初,被告人黄某托与覃某如共谋贩卖毒品,分工如下:黄某托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并运输至覃某如住处,覃某如负责介绍毒品买家。
- 2017 年 5 月 1 日,黄某托从上家处获取海洛因;
- 2017 年 5 月 2 日 5 时许,黄某托伙同被告人黄某强驾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出发,运输海洛因前往柳州市,同时安排被告人宁某振另驾一车在前探路;
- 当日 11 时许,三人驾乘车辆在柳州市静兰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拦截,从黄某托、黄某强车内查获海洛因 2105.34 克;随后公安人员抓获覃某如,查获毒资 592100 元。
诉讼过程:
-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17)桂 02 刑初 70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覃某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黄某强、宁某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
- 二审:黄某托、黄某强、宁某振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8)桂刑终 23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黄某托死刑,撤销原维持死刑部分,发回广西高院重新审判。
- 二审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2)桂刑终 261 号刑事判决,改判黄某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黄某托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定罪及主犯认定:黄某托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 2105.34 克,毒品数量大,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联系货源、组织运输,系罪责突出的主犯,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 死刑适用的审慎考量:
- 毒品数量相对不突出:与同期同省份类似案件相比,黄某托涉案海洛因数量虽超过死刑适用标准,但未达到极其悬殊的程度,且无证据证实其系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的职业毒贩或大毒枭,主观恶性未达极致;
- 共同犯罪罪责分散:黄某托与覃某如均系主犯,但黄某托侧重 “购毒 + 运输” 环节,覃某如侧重 “销毒” 环节,二人在毒品犯罪链条中责任分工明确,罪责相对分散,并非唯一或核心罪责承担者;
- 具有酌定从宽情节:黄某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体现出认罪悔罪态度,降低了司法追诉成本,具备从宽处罚的基础。
- 量刑结论:综合上述情节,黄某托的犯罪行为虽已达到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但不符合 “罪行极其严重” 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为贯彻 “少杀慎杀” 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四十八条(死刑适用)、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2 刑初 70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6 月 19 日)
-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刑终 232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2 月 31 日)
- 二审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刑终 261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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