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诉陈某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刑事案件中为查明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的鉴定费用,不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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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诉陈某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刑事案件中为查明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的鉴定费用,不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案例信息

2024-11-2-466-015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5 /(2023)粤 05 民初 167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陈某标系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龙美经济联合社龙美渡口渡船经营者。2021 年 4 月 17 日晚上 11 时许,陈某标对该渡口周边和渡口下游十几米的堤坝进行冲洗,导致梅溪河堤上黑色废油渣的油污流入梅溪河,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联合多部门前往梅溪河龙美渡口查找污染源,并对陈某标进行调查询问。2021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0 时许,陈某标在明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工作人员已对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进行调查,仍将更换渡船发动机的废机油(约 6L 左右)倾倒在梅溪河龙美渡口上游约 5 米处的堤顶处,废弃机油桶则丢弃在附近的垃圾桶中。同日上午 11 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通报到上述渡口找陈某标调查时,发现堤顶处有倾倒的废机油,即将陈某标传唤到案。
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黑色废油渣符合废机油的外观和气味特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废物类别 “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中代码为 “900-249-08” 的危险废物,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5 号)的划定,倾倒范围属于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021 年 4 月 30 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非法倾倒固废危险特性进行鉴定。2021 年 5 月,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涉嫌非法倾倒固废案固废危险特性鉴别》报告,鉴别结论为: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两处涉嫌非法倾倒固废及清理收集的沾有倾倒固废的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危险特性:“T”。2021 年 5 月 17 日、5 月 18 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分别向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支付委托业务费 73260 元、26740 元,合共 100000 元。
2022 年 8 月 19 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委托广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非法倾倒固废案环境损害(地表水环境损害鉴定、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进行鉴定。广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 鉴定涉及固废倾倒点两处。倾倒点 1 位于梅溪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龙美渡口下游约 10 米处河岸上,倾倒物为黑色废矿物油及油渣;倾倒点 2 位于梅溪河龙美渡口东岸涵洞上方约 5 米处堤顶,倾倒物为废机油。2.2021 年 4 月 17 日晚上 11 时许冲洗堤坝致倾倒点 1 油污进入梅溪河,2021 年 4 月 18 日梅溪河各断面石油类浓度均未超过基线,未对月浦水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21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0 时许于梅溪河龙美渡口东岸涵洞上方约 5 米处堤顶(倾倒点 2)倾倒废机油,粘染有废机油的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总量为 10.8kg。4. 本次鉴定计入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合计 134000 元,其中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4000 元,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费用 100000 元,本次司法鉴定服务费 30000 元。
2023 年 1 月,汕头市人民政府指定汕头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市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如磋商不能达成协议,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2 月 17 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指定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与陈某标就陈某标在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进行磋商,经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陈某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被羁押,2021 年 4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2021 年 4 月 28 日被逮捕。2021 年 7 月 1 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507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23)粤 05 民初 167 号民事判决:一、陈某标赔偿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4000 元和司法鉴定服务费 30000 元;二、驳回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提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诉讼主体适格。经审查,陈某标在经营渡船过程中,将更换渡船发动机的废机油倾倒在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的堤顶处,严重污染土壤环境,该行为已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 0507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标亦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陈某标是否应承担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服务费的问题。
关于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请求陈某标赔偿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4000 元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费 30000 元的问题。本案中,陈某标在经营渡船过程中,将更换渡船发动机的废机油倾倒在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的堤顶处,造成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沾有倾倒固废的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陈某标应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经广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溪河龙美渡口受污染土壤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4000 元,司法鉴定服务费 30000 元,上述费用属于清除污染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鉴定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判令陈某标承担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4000 元和司法鉴定服务费 30000 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请求陈某标赔偿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费用 100000 元的问题。本案中,陈某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被羁押,2021 年 4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2021 年 4 月 28 日被逮捕。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非法倾倒固废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属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陈某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公安机关承担,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判令陈某标承担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费用 100000 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标辩称其本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也缴纳了罚金,现在还要求其支付赔偿款不合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陈某标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本案侵害生态环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故该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9 条、第 1235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 11 条、第 14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97.html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 23 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97.html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 1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97.html

一审: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5 民初 167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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