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魏某某、熊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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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熊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 毒品犯罪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6-1-356-040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2)鄂 96 刑初 24 号 / 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选择性罪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证据标准

三、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中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属于选择性罪名,罪名确定应遵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则:
  1.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如既贩卖又运输)的,并列确定罪名(如贩卖、运输毒品罪);
  2. 仅能查清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足的,仅按依法查明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
  3.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罪名应根据其个人参与的犯罪行为、主观故意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别认定,不得株连超出其故意范围的行为。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熊某某合谋购买毒品后贩卖,具体分工及犯罪事实如下:
  1. 2022 年 1 月 6 日,魏某某、熊某某联系云南贩毒人员后,安排被告人郑某某前往云南省文山州接收毒品。郑某某租赁车辆抵达文山州,按熊某某指示在指定地点取得 8 块块状毒品(藏匿于车辆右后车门内),于 1 月 10 日驾车返回湖北省仙桃市途中,在湖南省衡山县许广高速服务区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 8 块,净重 2794 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 同日,熊某某在仙桃租赁车辆并将毒资交由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李某某陪同张某某前往云南支付毒资。1 月 9 日,张某某支付毒资后返回仙桃,于 2 月 8 日被抓获。
  3. 2022 年 1 月 10 日,民警先后在仙桃市抓获熊某某、魏某某。
公诉机关以 “贩卖、运输毒品罪” 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郑某某辩称不明知所运物品为毒品,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运输行为系未遂且系从犯;张某某辩称不明知相关物品为毒品,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贩卖、运输毒品证据不足且系从犯。
诉讼过程: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2)鄂 96 刑初 24 号刑事判决,四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3)鄂刑终 7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选择性罪名的确定”“共同犯罪地位划分”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各被告人罪名的具体认定:
    • 熊某某、魏某某:二人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共同联系货源、确定交易数量,熊某某安排运输、交付毒资,魏某某参与联络协调,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二人均实施了 “贩卖 + 运输” 行为,故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 郑某某: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受指使运输毒品(明知是毒品仍实施运输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或参与贩卖环节,故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张某某:现有证据证实其受指使帮助交付毒资,系贩卖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但无证据证明其参与运输毒品,故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 共同犯罪的地位与量刑:
    • 主犯认定:熊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主导毒品交易全流程,系主犯,应对全部 2794 克海洛因承担责任,其行为已达 “数量大” 标准,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二人地位作用相当,且无极端恶劣情节,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从犯认定:郑某某受指使运输毒品,张某某受指使交付毒资,二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3. 争议辩护意见的回应:
    • 郑某某、张某某 “不明知是毒品” 的辩解:结合二人行为方式(隐蔽运输、非正常支付毒资)、报酬情况及同案犯供述,足以推定其明知,辩解不成立;
    • 郑某某 “运输未遂” 的辩解:毒品已实际脱离上家控制并处于运输途中,运输行为已既遂,辩解不成立;
    • 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超出各被告人故意范围或无证据证实的行为,依法不予认定罪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
  • 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 96 刑初 24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2 月 28 日)
  •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刑终 75 号刑事裁定(未注明日期,按一审后续程序推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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