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走私贩运精神药品及次生犯罪的罪名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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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 —— 走私贩运精神药品及次生犯罪的罪名适用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6-1-356-025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2)苏 05 刑初 68 号 / 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精神药品(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三、裁判要旨

  1.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具有毒品属性,明知他人意图用于实施强奸等犯罪,仍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2. 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如致他人昏迷)、逃避侦查技巧等犯罪相关知识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3. 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4. 行为人同时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罪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从犯)及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等)综合裁量刑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事实(精神药品):
    • 2021 年 7 月至 10 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且他人购买用于实施强奸等犯罪,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 Telegram 联系境外上家,采用伪装包装、隐匿收件信息等手段,将上述精神药品从境外邮寄入境,再贩卖、运输给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期间,韩某某共走私、贩卖、运输三唑仑片剂 150 粒、溴替唑仑片剂 120 粒、咪达唑仑针剂 92 支,非法获利 38579 元;张某某走私溴替唑仑片剂 20 粒、咪达唑仑针剂 15 支;谢某某走私三唑仑片剂 20 粒、咪达唑仑针剂 12 支。
  2. 强奸事实:
    • 2021 年 10 月 9 日,张某某意图迷奸梁某,将溶解有三唑仑的奶茶欺骗梁某喝下,因梁某未完全昏迷,微信联系韩某某求助。韩某某明知张某某正在实施强奸,仍指导其补充三唑仑、注射咪达唑仑的方法。张某某按指导操作后,趁梁某失去意识与之发生性关系。
    • 2021 年 10 月 10 日,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民宿内,以下药致昏迷的方式,轮流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性关系(轮奸)。
    • 2021 年 9 月 23 日,谢某某以吃饭为名将三唑仑溶液注入酒杯,欺骗被害人陈某某喝下,趁其昏迷与之发生性关系。
  3. 传授犯罪方法事实:
    • 2021 年 7 月至 10 月,韩某某明知买家意图实施强奸等犯罪,仍通过微信聊天、发送视频等方式,传授精神药品致他人昏迷的操作方法、迷奸注意事项及逃避侦查技巧。
另查明,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韩某某有犯罪前科。
诉讼过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作出(2022)苏 05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多罪名定性”“共同犯罪地位”“数罪并罚”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各罪名的具体认定: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和社会危害性,符合毒品属性。韩某某实施 “走私 + 贩卖 + 运输” 全流程行为,张某某、谢某某实施走私行为,三人主观上均明知药品属性及用途,客观上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罪名成立。
    • 强奸罪: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下药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且存在轮奸情节;谢某某以同样方式实施强奸;韩某某明知张某某正在强奸仍实时传授迷奸方法,属于强奸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三人罪名均成立。
    • 传授犯罪方法罪:韩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系统性传授与犯罪相关的方法、技巧,直接为他人实施强奸等犯罪提供支持,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成立。
  2. 共同犯罪的地位划分:
    • 走私毒品共同犯罪: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积极实施走私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 强奸共同犯罪:张某某主导实施强奸、轮奸行为,系主犯;韩某某仅提供方法指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3. 量刑与数罪并罚:
    • 从重处罚情节:韩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张某某存在轮奸情节,依法加重处罚。
    • 从宽处罚情节: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韩某某、谢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张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韩某某在强奸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数罪并罚:韩某某犯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张某某犯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谢某某另案处理(按其罪行单独裁量)。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5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4 月 12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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