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1)判令广州某公司、东莞市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一切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2)判令广州某公司、东莞市某公司赔偿深圳市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2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3)判令广州某公司、东莞市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一、广州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 “一种条形音箱”、专利号为 201920113995.*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二、东莞市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名称为 “一种条形音箱”、专利号为 201920113995.*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三、广州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深圳市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 1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四、东莞市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深圳市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五、驳回深圳市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宣判后,东莞市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未变更厂房地址、未扩大厂房面积,仅持有一套生产模具,无法扩大原有生产范围,先用权抗辩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4.html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 508 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 73 知民初 585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东莞市某公司提交的订单评审表、预测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东莞市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具备制造涉案产品的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而模具厂报价单、模具验收单、二审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互相结合,可以初步证明东莞市某公司仅持有 1 套生产模具。《厂房租赁合同书》则可以初步证明其厂房面积从 2013 年起至今未曾改变。因此,东莞市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初步证明东莞市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范围,并且其未扩大生产规模。
东莞市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关于原有范围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并初步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深圳市某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东莞市某公司超出了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的情况下,应认定东莞市某公司并未超出原有范围制造涉案产品。东莞市某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
关联索引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508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8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