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 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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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 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4-06-1-274-001 / 刑事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2019)沪 0114 刑初 2141 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3.html

一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3.html

关键词

刑事;传授犯罪方法罪;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后,被传授人利用该犯罪方法实施犯罪的,不能一概以想象竞合犯定罪处罚,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若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人与被传授人没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对该行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评价较为适当。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7 月 16 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购买赌博作弊工具为诈赌所需的情况下,收取定金,并于同月 18 日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房间,将赌博作弊用的麻将桌边边框、骰子、骰子遥控器等物品以人民币 2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等人并安装,同时将作弊工具的使用方法传授给王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后王某、陈某某将购得的上述工具用于赌博诈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作出(2019)沪 0114 刑初 214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赌博作弊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可用于赌博诈骗,被告人刘某为了牟利,将赌博作弊用具贩卖给王某等人,同时将作弊技术传授给王某等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王某等人后续实行了赌博诈骗,因刘某与王某等人无诈骗的犯意联络,故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5 条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4 刑初 2141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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