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邓某强串通投标案 —— 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的,需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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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强串通投标案

—— 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的,需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例信息

2024-02-1-166-001 / 刑事 / 串通投标罪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31 /(2023)粤 06 刑终 475 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关键词

刑事;串通投标罪;追诉时效;逃避侦查;终止审理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虽已立案,但未对行为人采取相关侦查措施,更未移送起诉,行为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并退缴赃款,不存在逃避侦查情形的,应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底,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就某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底价为年租金 800 万元。被告人邓某强和唐某金、梁某刚、陈某明、刘某枫、黄某洪等人(均另案处理)取得竞标资格。同年 12 月 3 日,唐某金将各竞标人约至某街道某宾馆房间内谈判,约定邓某强、陈某明、刘某枫、黄某洪等人各收取梁某刚等人支付的 130 万元好处费,退出竞标。次日,梁某刚以 802 万元的价格竞得该项目。
2018 年 8 月 6 日,邓某强委托其妻子上缴违法所得 130 万元。2022 年 4 月 8 日,邓某强向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以(2022)粤 0605 刑初 1686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邓某强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出(2022)粤 06 刑终 654 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 日作出(2022)粤 0605 刑初 2228 号刑事裁定,终止审理。宣判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 10 月 31 日以(2023)粤 06 刑终 475 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被告人邓某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法院重审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应终止审理,理由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首先,邓某强涉嫌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本案发生于 2013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追诉期限即届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其次,公安机关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对梁某刚等人串通投标行为立案侦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未对邓某强采取相关措施。邓某强在 2018 年 8 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受审期间,主动供述串通投标事实并全额退缴赃款,但司法机关未对其追诉,邓某强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满释放后,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再次投案,邓某强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再次,邓某强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虽是 2018 年审理,但实施犯罪时间是 2010 年,即在本案发生之前,故本案也不存在追诉时效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7 条、第 88 条、第 89 条、第 223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 0605 刑初 1686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0.html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6 刑终 654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0 月 26 日)

一审重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 0605 刑初 2228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8 月 2 日)

二审重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6 刑终 475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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