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在主观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意图通过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以泄私愤、图报复,不涉及市场竞争的问题;本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在客观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比较多样化;破坏手段、破坏对象与被害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关联性。本罪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受到损害,打击竞争对手;损害行为必须借助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媒介才能实现造成受害单位经济损失的目的。此外,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没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要求,构成本罪则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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