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行为人已经得到专利权人同意的证据;
- 专利已超出专利权有效期限的证据;
- 涉案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证据;
- 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的证据;
- 行为人冒充不存在的专利的证据;
- 权利人追认许可的证据;
- 诉讼时效已经过的证据。
行为符合《专利法》第 75 条规定的 5 种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应的证据包括:
-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相关证据;
-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相关证据;
-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相关证据;
-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相关证据;
-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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