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收集和审查主观方面证据时,需要注意过失与放任故意的区分,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进行判断:

1. 证明相关认识因素的证据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认识因素的证明,主要在于证明其能够认识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如将有非法添加误认为无添加)。除对于文化程度低、年龄过长或过幼且无相关从业经历(或者按照当地习惯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外,一般不再另行判断法律认识错误问题。
可通过以下证据审查:
(1)从业证明、工商登记、学习档案、主管部门提示记录等书证,及相关人员言词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过往学习、从业经历是否存在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情况;
(2)原料来源、生产、储存、运输场所的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详见本章节犯罪客观方面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是否遵守食品安全及相关卫生规定,具体行为是否有违社会一般人认知(如某种食品的一般质保时间为 1-2 天,通过非法添加可以达到一周以上,甚至在储运过程中不需要使用一般情况下要使用的冷链运输);
(3)购销合同、市场一般价格、供货方相关资质、食品检验检测报告以及买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查明涉案食品是否存在过低或过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有违市场一般情况的供给(如市场一般情况只能少量供给,犯罪嫌疑人则可以低价或者平价获得大量供给);
(4)涉案食品相关知识、处罚的行政提示、处罚记录、专业知识书籍等书证,以及互联网搜索记录、与上下家及同案犯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曾自行了解或与他人交流有关涉案食品可能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问题,甚至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

2. 证明相关意志因素的证据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意志因素的证明,可通过其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客观表现予以证实。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进行判断:
(1)检验检测记录、风险提示函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之前,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自行检测或者同案犯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是否存在消费者或者上下家反馈、新闻媒体报道涉案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
(2)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案发前删除聊天记录、伪造检测报告、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的情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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