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商标法》第 3 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刑法》第 213 条至第 215 条所规定的 “注册商标” 应当涵盖 “集体商标”;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相同的商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7.html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213 条规定的刑事保护指向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注册在商品、服务上的集体商标,不应扩大解释,故当前对证明商标不予以刑事保护。相较而言,集体商标只有其成员才可以使用,权利人是明确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较为显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也就是说,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具有表明产品和服务品质的功能,且任何企业和组织只要符合该品质均可以使用,可以行使使用权的主体很广泛,不能实现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使用在商标权人自己提供的商品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公平开放的,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手续后,就可以使用,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笔者认为,对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证明商标要求而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规制为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7.html
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地区的所有生产者只要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的条件,都可以正当使用这一地理标志。我们认为,地理标志只有注册为集体商标才能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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