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绝对权,但出于对公共利益、其他主体合法利益的考量,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法》第 59 条第 1、第 2 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可见,正当使用描述性标志的行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功能性要素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更加不能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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