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明犯罪后果的证据

证明犯罪后果的证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后果,包括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 以及 “特别严重后果” 四类情形。一般可通过以下证据判断犯罪后果:
(1)物证及相关检验记录:
  • 物证:涉案产品、添加剂、包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辅助材料:相关检验记录;
  • 证明要点:一是查明涉案食品是否属于供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使用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是查明上述涉案食品是否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书证及电子数据:
  • 书证:涉案产品及原材料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入库单证、检验检疫证明、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提示文件、处罚记录等;
  • 电子数据:与上述内容相关的电子记录(如电子台账、系统数据等);
  • 证明要点:一是查明涉案食品是否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二是查明涉案食品的销售地点和销售对象,是否属于在学校、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三是查明涉案食品生产、销售行为的存续时间,以及是否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3)涉案食品的报关及通关相关文书:
  • 具体材料:海关检验检疫单、国际或国内货运单、购销合同及记录、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海关等行政部门公告等;
  • 证明要点:一是查明涉案食品的种属,以及是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类;二是查明涉案食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需要经过特殊检验,或者是否属于被限制、禁止进境的情形。
(4)专业意见类证据:
  • 具体材料: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
  • 证明要点:查明在《食品安全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情形以外的,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5)多元证据结合证明实际危害结果:
  • 具体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政府公告、事故调查报告、涉事新闻报道等书证,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专门性报告,以及涉事人员言词证据;
  • 证明要点:查明涉案食品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疾病情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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