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单位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根据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根据该规定,认定单位走私犯罪中主从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单位走私犯罪中行为人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2.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3. 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地位、职责,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可认为是主犯;但是并非所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必然是主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必然就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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