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案件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案件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犯罪,是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原材料、制成品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起刑点的行为。对此类案件,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1)证明内销货物保税性质的证据材料

  1. 加工合同手册备案登记情况,出口成品、边角余料、残次品情况等资料,如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证据材料;
  2. 入仓记录、配料单、生产指令、成本核算会计资料等仓储、生产的单据资料;企业质量管理及生产部门有关边角料、残次品、节余料件的记录材料;实际单耗低于备案单耗,以及配料表、制造单等高报单耗的证据材料;
  3. 内销货物保税性质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以及海关入厂检查记录、内销货物品质同一鉴定等其他证据材料。

(2)证明擅自销售的证据材料

  1. 订单、合同、函件等订约证据材料;
  2. 出仓记录、放行单、送货单、运输单证、收货单、入仓记录及相关的视听资料等物流证据材料;
  3. 现金日记账、对账单、银行转账单、收据等证据材料;
  4. 征税证明、电话记录、传真件、会议记录、与经营有关的私人往来信函和工作日记、有关人员和车辆出入厂登记等其他证据材料;
  5. 销售、运输、购货等相关人员关于保税料件的销售、出库、运输、购买、入库、收付款等所作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3)证明以假结转、假出口、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证据材料

  1. 犯罪嫌疑人办理假结转、假出口相关手续、收发货等客观行为的供述和辩解;假结转、假出口的报关、销售、采购、仓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结转、出口以及核销等情况的证人证言;
  2. 深加工结转货物申报单、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出仓单、装卸记录、制造单、配方表、领料单等,反映结转、出口与申报不符的证据材料;
  3. 实际单耗低于备案单耗,以及配料表、制造单等高报单耗的证据材料;
  4. 其他以低价原料生产成品出口、以次充好骗取核销的购买、生产、出口、骗核相关证据材料;
  5. 从海关调取的加工贸易料件核销材料。

(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额海关核定证明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
  1. 对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案件,应当注意首先综合各方面证据查清截至案发之日的保税货物实际状态和数量平衡情况。可综合合同手册进出口数据、实际物流和货物仓储情况制作保税货物平衡表,以核实保税货物确系短少,排除涉案企业违规串料等情形,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2. 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假租赁、假合作经营等手法掩盖买卖关系,或者采取抵扣工资、以货抵债、以货易货等方法进行贸易结算的情况,应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综合证实销售牟利的违法行为;
  3. 该类型案件中,虚报单耗、多报少出、只报不出等犯罪手法隐蔽性较强、辩解空间大,可以综合使用侦查实验、聘请司法审计等侦查措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违法行为;
  4. 假核销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走私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特别应当注意根据假核销的目的作出不同判断。例如,《走私案件意见》第 10 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犯罪。因此,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收集涉案企业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所致而发生假核销行为的证据,如由于生产环节出现意外损耗而采用虚假的手段假核销以应付海关监管等情形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5. 办理此类案件,对于有证据证明未经海关许可已经内销保税料件的,也应注意结合犯罪嫌疑人逃避海关监管并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认定犯罪的构成,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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