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通关环节瞒骗类走私案件的证据

通关环节瞒骗类走私案件

通关环节瞒骗类走私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过程中,采用伪报、瞒报货物真实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原产地,或者骗取、冒用国家减免税证明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影响成交价格认定或者税率适用,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起刑点的行为。

(1)该类案件的一般证据

第一,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反映进出口货物、物品真实交易信息的证据材料,如货物交易的记账或对账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传真,货物进出口合同、协议,进出口代理协议,询价单、价格确认书、函件,商业发票、装箱清单,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2. 反映进出口货物、物品性状及其流向的证据材料,如扣押的货物及其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商品检验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及其他鉴定意见;舱单、提单补料单、装货单(海运)、运单(空运)、领货凭证(陆运)、装箱清单、理货单,进出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合同、收货记录、协议等。
  3. 反映资金流向的证据材料,如收、付汇的支付凭证,财务凭证、账簿、银行票据和外汇核销材料、司法审计意见,金融部门提供的资金往来材料。
  4. 其他可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财务人员、货物运输人员、仓储人员、报关人员、供货商、代理商、收货人、海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文件检验鉴定意见等。
第二,反映瞒骗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向海关提交的虚假单证材料,如用于瞒骗申报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清单、运输单据(提单或者装货单、运单、领货凭证等)、出口收汇核销单等与进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不符的商业和货物单证。
  2. 从海关调取的报关单证,如从海关调取的报关单、电子申报数据,特定减免税证明、配额许可证,海关关税、代征税专用缴款书,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和报关委托书,以及其他各类海关监管证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3. 其他有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信息流中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瞒骗申报的证据材料。
在收集、审查该类案件一般性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 对于办案中有税率、税种调整情形的,应当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 18 条的规定,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计算偷逃税额,不适用 “从旧兼从轻” 原则。
  2. 鉴于瞒骗申报手法隐蔽性强,较难当场查获且可能存在同时瞒报品名、数量、价格等多个申报要素的情形,应当注意提示侦查机关在案发第一时间全面收集证实货物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
  3.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作为核心证据,其中货物品名、HS 编码、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已缴税款及偷逃税款等内容不仅要求客观全面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而且涉及归类、审价等多方面海关知识,专业性较强。办案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计核部门,全面介绍案件情况并提供核税所需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要充分了解计核方法和依据,必要时还可以协助邀请海关专家对商品归类、税款计核等专业问题进行具体说明。

(2)瞒骗走私案件几种常见手法的特殊证据

第一,对于品名、规格瞒骗案件,还要求有以下证据材料:
  1. 商品实物及其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验记录等。
  2. 海关、价格认证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货物品名、规格、品质、价格等情况的鉴定意见。
  3. 其他反映涉案货物、物品真实品名、规格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品名、规格瞒骗案件大多涉及 HS 编码的确定问题,即归类问题。在此方面应当着重注意四点:
  1. 注重收集涉案货物的真实材质、功能、用途的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以便查明确切归类。
  2. 注重查明犯罪嫌疑人故意伪瞒报规格、品名或技术性能的事实,以证明其确实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
  3. 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职业身份、专业背景,排除其因专业知识不足造成的认知错误。
  4. 注重了解对涉案货物归类问题的行业共识、主流观点,是否存在归类争议或者不同关区归类差别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犯罪嫌疑人基于合理原因的归类申报变动。
第二,对于数量瞒骗案件,还要求有以下证据材料:
  1. 扣押的货物及其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理货报告、现场称重资料,舱单、载货清单,货物存储部门的收、提货登记,海关现场查验记录或查获经过等反映货物实际数量的证据材料。
  2. 港杂费结算单据、侦查实验笔录等其他可以证明货物实际情况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数量瞒骗案件的认定更多依赖收发货记录、运输单证、交易单证认定。由于海关监管日趋严密,直接伪瞒报重量的案件日趋减少,大多利用计税与计量单位转换作假,如重量与计税面积、体积、套件数量转换进行伪瞒报。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换算关系的逻辑合理性,必要时,可以通过侦查实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
第三,对于价格瞒骗案件,还要求有以下证据材料:
  1. 进口货物的境外运输合同和运费单据、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输合同和运费票据等反映真实运费的证据材料。
  2. 进出口货物的保险单或保险公司提供的反映真实保险费用的证据材料。
  3. 应计入实际成交价格的佣金、经纪费,包装成本,特许权利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4. 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实际收益,各贸易方之间存在特殊经济关系的相关证明等间接证实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价格瞒骗案件:
  1. 对于利用预付款和后期余额付款途径支付货款的,应注意根据犯罪嫌疑人分签合同、伪造合同、篡改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条款等证据材料加以认定。
  2. 对于利用间接付款的途径支付货款的,应注意根据犯罪嫌疑人通过第三方分开发票、多次支付价款等证据材料加以认定。
  3. 对于利用 “地下钱庄” 等非法方式支付货款的,应注意运用相关证据材料证明非法付汇渠道,查不清具体环节的不影响认定,涉及洗钱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 差额货款支付无法与每票涉嫌走私货物形成对应关系的,不影响对低报价格走私犯罪的认定,但应当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对相关情况予以解释说明。
第四,对于原产地瞒骗案件,还要求有以下证据材料:
  1. 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材料。
  2. 商品检验鉴定意见和其他可以证明涉案货物真实原产地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意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调换、毁损、涂改、隐瞒货物包装、装箱单等可以体现货物实际原产地的证据材料。在办理利用优惠原产地证明走私的案件中,需要向有关国家核实优惠原产地证书真伪的,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原产地管理部门向有关国家进行核实。另外,应当注意优惠原产地证书中所载项目与其他单证材料反映的船期、货柜号、出发港、路线、货物中转等事项是否吻合。
第五,对于征免性质瞒骗案件,还要求有以下证据材料:
  1. 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等部门办理减免税货物申请时提供的虚假材料,包括虚假投资、虚假注册、虚假资质材料等。
  2.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等海关登记备案资料。
  3. 采购订单、付款单证、托运单证、真(假)出入仓记录、固定资产记录等反映进口货物的实际收货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书证材料。
  4. 反映真实出资、资质情况的证据材料。
  5. 反映货物真实性能、状态的技术参数资料。
  6. 反映进口货物非法使用、存储情况的勘验检查材料。
办理此类案件:
  1. 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企业注册、资质材料、技术参数,骗取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或者冒用他人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将应照章征税的货物伪报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2. 鉴于进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政策变化快,应当注意研究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程序步骤,必要时可以走访制定相关政策的国家机关,审慎判断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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