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客体证据

犯罪客体证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海关税收征管秩序,要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海关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边)境正常监管制度,造成国家进出口环节税款流失。围绕本罪客体特征,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1. 通关记录、报关资料等体现货物、物品通过口岸进出境的证据。主要证明行为人是否通过设关的口岸进出口涉案货物、物品,相关货物、物品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非设关地进出境的情形。
  2. 海关现场查验记录以及货物、物品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明进出口货物、物品实际种类、数量等,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伪报、瞒报品名、数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
  3. 海关征税依据(文件)以及货物进出口环节缴税证明书等。主要证明进出口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应税货物、物品,是否存在未缴或少缴应缴税款从而侵犯海关税收征管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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