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属于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满 250 万元的,属于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属于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此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属于 “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 150 万元以上不满 250 万元的,属于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 (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 (5)聚众阻挠缉私的。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偷逃应缴税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偷逃应缴税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的,属于 “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偷逃应缴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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