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品的商标系假冒
-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涉案商品的名称、商标的品牌等情况。
- 商品上的商标是否属于假冒、何人假冒、是否得到商标注册人授权等。
- 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是否明显被涂改、调换、覆盖等。
- (2)权利人的证言。
- 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名称、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尚在有效期等。
- 行为人销售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以及许可是否真实等情节。
- 如何发现侵权犯罪事实,以及发现的侵权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侵权手段、方式、销售人的情况、侵权商品的去向等。
- 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
- (3)物证。
- 注意收集:涉案侵权产品、价签、外包装等;假冒侵权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具、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用于作案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品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
- 办案机关扣押、调取物证的,应当有办案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绘图等方法,对被扣押物品、工具以及商业标识等逐一取证、准确记录,并制作扣押清单,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物品持有人、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在场证人分别签字确认。
- 对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的状况应当分别取证,并准确全面地拍摄记录相关商标标识的具体细节和附着商标标识的商品全貌。
- 办案机关移交物证的,要制作移交清单。办案机关应当确保庭审中具备核对物证的条件,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前,一般不得采取没收、销毁等手段处置侵权物品。
- 确因客观原因不易保存的物证,在按类别抽样留存样本后,可以对物证进行处置,但应当同时采取录像、拍照、书面记录等方式完整记录抽样及处置过程。
-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 对犯罪嫌疑人人身、住处、生产、加工及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等勘验、检查以及查扣涉案物品,对查扣物品应当进行清点和拍照,准确记录查扣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特征;涉案人员对涉案产品、同案犯的指认情况应当拍照固定,必要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 辨认笔录,主要包括涉案人员对生产、加工、经营、存储等场所的辨认,对涉案侵权产品的辨认。
- (5)书证、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出具的意见可列入书证或权利人陈述。
- 对于涉案商标、商品是否属于假冒物品,或者是否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的,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权利人出具意见。受委托机构或者权利人认为是假冒物品的,应当详细说明其与合法商标、商品等存在的区别点,并提供相应证据。对于采取具有特殊技术保密性的防伪措施,为防止防伪措施被破解、仿制等,可不在鉴别意见中载明,但如有必要,专业人员应向办案人员说明,并应在不公开审理情况下出庭说明。
- 权利人委托他人出具认证意见的,应当依法出具授权委托书。权利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涉案商品若是伪劣产品的,可能构成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对于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办案机关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商品的质量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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