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1)物证。
- (2)书证。
- 正品价格证明、假冒侵权产品价格证明、价格标示。
- 货款支付中的银行转账汇款明细清单、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记录。
- 进货(采购)单、送货单、快递单、发票、收据、交易流水记录、财务账册以及网店账户、交易记录、产品截图等。
- 侵权产品的接收、查封、扣押清单及清点记录。
- 侵权产品的宣传、包装、使用说明、广告资料等。
- 经营、存储等场地的租赁协议等。
-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相关材料,应如实反映查获及扣押时的具体情况、数额、侵权产品的摆放位置等,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涉案侵权商品的来源、价格、数量、运输方式,是否签订合同。
- 人员工资、成本以及侵权商品的数量、存储地点。
- 销售方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记账记录,如涉及网络销售,注意收集网店的注册信息、销售的商品及价格截图、交易流水等信息。
- 上、下游买卖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 其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分工、参与时间、报酬,体现主观明知等信息。
- 对存在刷单、退货真假混杂销售等情形,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
-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照片。
-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主要包括:
- 涉案人员电脑、光盘、移动硬盘、手机以及微信、QQ、电子邮件等社交工具中证明犯罪行为的内容,网络账户交易流水,证明假冒侵权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
- 涉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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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销售价格,应按照 “实际售价 — 标价 — 行为人供述价 — 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 依次选择原则计算:
- (1)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应重点查证实际销售价格证据,并以此作为计算犯罪金额的首选依据。有销售记录的,用销售记录平均价计算待售相同商品、已售或者待售的其他同一品牌的同类商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没有销售记录的,可以依据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
- (2)按照标价计算。确实无法查证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可以依据标价计算待销售货值金额;虽有标价,但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没有标价但查获的侵权产品与有标价的侵权产品属于同一品牌的同类商品,可以同类侵权产品的标价认定。
- (3)按照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计算。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无法查清其实际售价,但行为人对其售价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能与查明的该假冒商品的购入价格相适应的,可以根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认定。
- (4)按照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确实无法根据上述标准计算侵权商品价格的,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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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互相印证为主,以消费者的证言认定为辅,一般应达到能够形成印证、消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现场查获尚有未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账目销售记录能相互印证的,可以按照账目、销售记录记载的价格、数量认定实际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商保存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认定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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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混卖” 的情形,应重点结合行为人提供的正品来源线索、交易价格、买家证言、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正品和假冒商品的数量无法直接区分的情形,可以结合产品来源的证据进行界定,区分出涉案假冒产品的数量。如果上游卖方人员无法查证,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应根据已核实到的买家及查获的实物产品来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就低认定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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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退货的,鉴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客观行为,退货部分的数额不在犯罪金额中扣减。对于犯罪嫌疑人向上家卖方人员退货的,鉴于行为人尚未进入销售行为的实行阶段,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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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搭售(捆绑销售)” 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根据不同情形计算销售金额:
- (1)没有拆分销售的,搭售价格可以直接作为计算假冒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依据。
- (2)拆分销售的,对于已经搭售或者拆分销售出去的,按照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对于未销售出去的,应以拆分单个销售的价格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依据,而不以搭售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 (3)“真假” 混合搭售,能区分假冒产品和正品的销售价格的,则直接以区分后假冒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算销售金额的依据。
- (4)“真假” 混合搭售,无法区分假冒产品和正品各自销售价格的:如果有单卖情形,对于捆绑销售中的销售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结合单卖价格进行考量,必要时就低认定销售金额;对于货值金额,则以单卖价格计算。如果没有单卖情形,可以根据 “实际售价 — 标价 — 行为人供述价 — 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 依次选择原则计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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