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情形是一种事后型的赌博行贿行为,先有独立的赌博行为,后有行贿行为发生,二者之间一般不存在必然联系。
其查证难点在于必须要证实行贿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51.html
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与借款行为予以区分: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确实赌债缠身,但其要求行为人偿还赌债时明确表示是借款并会偿还,且作出相应抵押或者保证,事后亦有积极偿还行为的,就不宜认定为行贿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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