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挂名” 取酬型行贿的认定

“挂名” 取酬型行贿的认定

“挂名” 取酬型行贿,是指行为人将行贿行为从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利益共同体,从表面上掩盖自己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行行为。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认定:
(1)挂名人不工作,薪酬由非国家工作人员领取这是一种直接行贿的形式。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行为人谋取了利益,然后将一个真实身份用于挂名,但挂名人根本不与挂名单位发生任何关系,其薪资由非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走,本质上与行为人直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没有区别。
(2)挂名人不工作,薪酬由挂名人自己领取此种情形下,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看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际收取财物:
  • 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挂名人共同收取、支配财物,认定为行贿犯罪没有问题;
  • 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从中获取财产利益,也明确表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仅是纯粹帮忙,一般不宜认定为行贿犯罪。
(3)挂名人参加工作,但薪酬远高于应得薪酬此种情形下,挂名人可能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但其薪酬可能按照公司最高值进行发放,实质仍是一种贿赂关系,超额收益一般认定为行贿款的数额。但实践中,因民营企业工资标准并不十分规范,具有很大的浮动空间,在认定时必须结合挂名人的工作情况与应得报酬之间的正常比例、数额的绝对值等方面谨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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