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秩序的有效、正常运行,客观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有公司、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计民生、基础建设等重要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所犯的失职犯罪,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影响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有效经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49.html
考虑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犯罪是针对具体经济领域的事项,而非针对某个人或物,故将本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之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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