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犯罪的客观特征

客观特征

一方面,在我国刑法中,由于刑法分则第九章将渎职罪限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依据分则第九章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本罪客观行为属渎职行为,同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下的参与主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无疑又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破坏。因此,刑法将本罪归入刑法分则第三章之中。
本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表现包括:
  • 不履行职责: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 不正确履行职责: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
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责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形态也就有各种不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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