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延续性看,现有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以及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认为属于 “情节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6.html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认为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6.html
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刚刚达到追诉标准,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13 条规定的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要正确理解立案追诉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立案追诉标准的弹性,综合考虑法、理、情等因素,实行宽严相济、不唯数额论,避免 “够数即捕”“够数即诉”。检察官要着力提升政治和法治素养,提高综合运用法理、情理办案的能力,努力消除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现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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