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界定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界定

对于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认定,历来是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着重解决的问题。目前相关规定内容已较为充分完备,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明确的 5 种情形;
  2.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 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第 5 项兜底条款,进一步明确的 8 种情形。

一、典型案例:朱荣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荣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案件背景与判决执行情况

2004 年 1 月,被告人朱荣南向谈学范借款 24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因朱荣南未及时还款,谈学范诉至法院。2008 年 11 月,法院作出(2008)宜民一初字第 4271 号民事判决,判令朱荣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谈学范 186 万元及利息。
因朱荣南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谈学范向宜兴市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立案执行。2009 年 3 月 27 日,法院向朱荣南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朱荣南以 “无执行能力” 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同年 4 月 28 日,法院因朱荣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 15 日。

(二)朱荣南的拒不执行行为

2009 年 8 月,朱荣南以 102 万元的价格向拓友公司购买液压挖掘机 1 台。为隐藏财产、逃避执行,其以亲戚王碗兵的名义与拓友公司签订工程机械按揭销售合同,支付首付款 30.6 万元后,又以王碗兵名义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签订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贷款 71.4 万元支付剩余购机款。此后,朱荣南依约按期还贷,并于 2012 年 3 月提前还清贷款。
2012 年 3 月 21 日,法院执行人员向朱荣南了解财产情况时,其故意隐瞒购买挖掘机的事实;同年 6 月 20 日,法院向其送达督促履行令,要求 3 日内履行付款义务,朱荣南仍拒不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

(三)案件处理结果

归案后,朱荣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与谈学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取得谈学范谅解。
法院认为,朱荣南以他人名义购买经营设备,未依法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履行全部义务并获谅解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但鉴于其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 313 条、第 67 条第 3 款之规定,判处朱荣南有期徒刑 8 个月。一审宣判后,朱荣南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认定依据与分析维度

严重对抗生效裁判的行为,既会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公权力实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会严重损害司法严肃性与权威性、削弱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刑法将 “情节严重” 的拒不执行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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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情节严重” 的基本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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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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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范采用 “行为 + 结果” 模式,但规定较原则,实践中需结合以下三个维度进一步细化判断:

(一)从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1. 行为持续时间:拒不执行行为的持续时间越长,社会危害程度越大。如本案中,法院 2008 年 11 月作出判决,至 2013 年以执行和解解决,执行程序持续近 5 年,期间朱荣南始终拒不配合,体现行为的持续性危害。
  2. 执行标的金额与类型
    • 标的金额:无法执行的金额及与申请执行标的额的比例,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尺。多地高级法院已出台细则,如浙江省以 5 万元、贵州省以 3 万元作为 “情节严重” 的金额起点;本案中,朱荣南未履行金额达 186 万余元,属金额巨大。
    • 标的类型:若执行标的涉及民生(如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或关系公共利益(如禁放污水、禁止噪声),拒不执行可直接认定为 “情节严重”。例如:尹某无证驾驶致陈某截肢,法院判决赔偿 14 万余元,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抽逃出资、转移资金躲避执行,因涉及医疗费这一民生标的,法院认定其行为 “情节严重”。
  3.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恶劣的,可认定为 “情节严重”,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
    • 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撕毁执行笔录;
    • 以虚假诉讼、高额抵押等方式抗拒执行;
    • 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
    • 纠集人员围堵执行法官。
      本案中,朱荣南以他人名义购买设备、隐瞒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符合《立法解释》中 “情节严重” 的第一种情形;判断 “隐瞒” 需结合被执行人财产的公开程度,即公权力获知财产的难易程度综合认定。

(二)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分析

除行为特征外,还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判断,重点关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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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无视法院积极敦促:若行为人在法院多次督促后,仍拒不履行,且无合理理由(如确实无执行能力),则主观恶性较大。本案中,法院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令,朱荣南始终以 “无能力” 为由逃避,甚至隐瞒财产,明显无视司法敦促。
  2. 是否因拒不执行受过司法强制措施:若行为人曾因拒不执行被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仍不悔改、继续拒不执行,说明主观恶性深,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本案中,朱荣南 2009 年 4 月被司法拘留后,仍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设备规避执行,符合这一情形。

(三)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分析

根据立法相关说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既包括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执行过程中受严重阻碍、需法院排除阻碍后才得以执行的情况,具体可从两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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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权利人的后果:若拒不执行导致权利人基本生活(如赡养费、医疗费)受严重损害,或引发权利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行为人转移财产用于挥霍、导致裁判彻底无法执行,均属 “情节严重”。
  2. 对司法的后果:若行为妨害法院正常执行活动、损害司法形象,或因拒不执行导致司法成本大幅增加(如执行持续时间长、投入人力物力多),情节更为严重。本案中,执行程序持续近 5 年,法院投入大量资源,符合这一情形。

三、结论

综上,朱荣南案中,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行为持续时间长、方式隐蔽、标的额巨大,且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悔改,符合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其在审理阶段履行义务并获谅解,但综合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法院认定其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未适用缓刑,裁判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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