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主体方面的证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因此,需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证据,以确认主体资格的适格性:

(1)关于主体自然属性的证据

① 自然人主体的证据审查

对于自然人涉嫌犯罪的,需通过以下证据确认其身份、前科及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包括:

 

  • 身份信息证据: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地等核心身份信息。
  • 前科劣迹证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因拒不执行被行政拘留的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用于核查行为人是否有犯罪前科或违法记录,作为量刑参考。
  • 刑事责任能力证据:若在案证据(如证人证言、行为表现记录)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性疾病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需重点审查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状态鉴定意见、知情人(如亲属、邻居)证言等证据,确认其实施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② 单位主体的证据审查

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需通过以下证据确认单位性质、资质及责任人员,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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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资质证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批准文件或相应法律文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资料,以此证明单位的合法设立及主体资格。
  • 责任人员认定证据:单位内部规章(如岗位职责说明书)、相关人事任命文件(如任命书、聘用合同);证人证言(如单位员工、管理人员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主要是单位负责人、直接执行人员的陈述),用于明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执行拒不执行行为的员工)的身份及职责,确保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2)关于行为人负有执行义务的证据

需通过以下证据明确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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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 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出具的关于追加相关诉讼参与人(如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通知等法律文书;
  • 与执行义务相关的基础法律文件,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书,相关合同文本(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证明(如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材料)、财产权属材料(如产权证明、权属登记证书);
  • 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承认 “知道自己有义务履行判决”)、证人证言(如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证言,证实行为人知晓执行义务)等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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