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仅限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审查时需重点围绕 “明知” 与 “直接故意” 的核心要素,结合以下两类证据综合判断:

(1)言词证据审查

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通过细节印证行为人主观上的 “明知” 与 “积极追求”,具体需核查以下内容:

 

  • 对 “生效判决、裁定执行内容” 的明知:如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 “知道法院判决自己要偿还欠款”“清楚需要交付房屋给申请执行人”,或证人(如执行人员、家属)是否证实 “曾告知其判决内容及不履行的后果”;
  • 对 “自身执行能力” 的明知: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 “自己有存款 / 房产但不想用于执行”,或证人(如财务人员、亲友)是否证实 “其名下有可支配财产却故意隐匿”;
  • 对 “行为后果” 的明知:如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 “知道转移财产会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或证人是否证实 “其曾说过‘就算被查也不履行判决’”;
  • 对 “行为后果的积极追求”:如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 “为了不执行判决,特意将钱转到他人名下”“故意躲起来让执行人员找不到”,体现其主动采取行为阻碍执行的主观心态。

(2)视听资料与通讯记录审查

重点审查视听资料(如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通讯记录(如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需通过此类证据印证行为人之间的 “预谋” 与 “联络”,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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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谋相关证据:如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 “一起商量怎么转移被查封的设备”“约定分别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
  • 联络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中,主犯指令从犯 “把账户里的钱转走”“别告诉执行人员我们的下落”,或监控视频记录多人共同搬运、藏匿需执行的财产,间接佐证主观上的故意联络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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