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36 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 从价计征关税的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
- 从量计征关税的应纳税额=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具体而言,认定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关税,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 确定货物、物品的数量和完税价格。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以成交价格核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 对货物进行正确归类,选择合理的税则号。货物、物品的归类,是确定税率的基础。在走私案件办理中,大量情况下(尤其是绕关走私中)货物品名不够具体明确、又缺少实物,一般只能归入某一大类,再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确定相应税率,从而对货物、物品进行归类。
- 适用正确的关税税率。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包括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报复性关税税率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税税率等。根据涉案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计算应缴关税税额。
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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