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方式中,行为人趁对方当事人不备之机,对签订的合同条文 “做手脚”,设置陷阱,造成对方违约在先的假象,再以此为借口,让对方吃 “哑巴亏”,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达到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
如方某某承租产权人王某的一处底商作为经营场所,因其经营状况不佳,欲将该底商转租他人以图弥补个人损失。方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权擅自转租该底商的情况下,未经房主王某同意,以假名 “方某” 的名字与被害人童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私自将底商转租给童某,并收取童某房租、转租费共计人民币 56000 元。方某某以会计不在、支票无法入账为由要求童某支付现金,并提出因业务之需其仍需要继续占用该底商数日,以减扣部分租金的方式冲抵其占用期间费用。随后,方某某从童某处实得房租及转租费共计现金人民币 54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1.html
当日下午,方某某隐瞒了其已将底商转租给童某的情况,介绍房主王某将底商租给了赵某某,并与房主办理了退租手续。此后,方某某为掩盖其诈骗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事先将与童某签订的合同原始电子文档底稿格式条款部分中第 3 条第 2 款、第 4 条第 6 款、第 8 条第 1 款第 1 项等隐蔽处内容暗中篡改后,将合同条款改为乙方(童某)需在 8 月 5 日前交付房租,逾期交付房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方某)收到的乙方逾期交付的房租不予退还。方某某更改合同文本段落行间距以使更改内容不易被发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1.html
方某某找到童某,假借对手书的非格式条款部分内容进行补充确认后合同字迹潦草,需打印电子文档版合同重新签字为由,骗得被害人童某信任。童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未能察觉方某某在上述合同条款隐蔽处所设置的合同陷阱而与其在篡改后的电子文档版合同上签字,造成童某形式上违约之假象。以此方式,方某某骗取童某 54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1.html
此案中,方某某对于合同进行修改,造成 “只要童某在 8 月 5 日之后交付房租的,方某某一律不予退还” 的陷阱。从全案分析,方某某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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