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方式中,行为人完全采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标的,骗取对方信任,之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
这种方式中,行为人编造的事实或者标的,往往与其工作、身份、经历、家庭等相关,因此容易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进而骗取对方财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2.html
如汪某某利用其担任某通讯公司业务员的身份,编造预缴电话费有优惠的借口,先后与 A 公司、B 公司签订预缴话费合同,骗取上述公司电话费 3 万余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挥霍。在该案中,预缴电话费有优惠的情况是根本不存在的,完全是行为人实施骗术的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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