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对方履行合同后,找出种种理由和借口,以对方履约存在瑕疵为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冠冕堂皇地骗取对方的保证金或财物。
如程某于 2006 年 7 月注册成立了 D 工艺品经销中心。程某隐瞒真实姓名,对外谎称为 “张主管”,并伙同他人通过发布广告招揽加工仿珍珠工艺画的客户,且与客户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客户交纳一定的原材料保证金(每件 50 元,最少 10 件共计 500 元),加工的成品经验收合格后,由经销中心收回并退还客户保证金及支付手工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0.html
但是在客户依约向 D 工艺品经销中心交付加工完成的成品时,程某等人以种种理由认定成品不合格,既不退还保证金,也不支付手工费。程某等人以此方式骗取 100 余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81000 元。本案中,被害人均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工成品,成品是符合约定标准的。程某等人的所谓成品不合格的说法,均是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占有被害人保证金的一种托词。其在履行加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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