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类情形,具体如下: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 150 条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 提供劣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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